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

【讀書會】正義:一 場思辨之旅(書摘)CH.6

第六章  :為底層爭平等 /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

人民憑什麼有義務要遵守法律?又憑什麼說,政府是立基於人民的同意?

美國政治哲學家 約翰●羅爾斯 ( John Rawls 1921-2002 )在 《正義論》(1971年) 主張,思考正義的方式就是問:在平等的初始狀況,大家會同意哪些原則?

假設1:如果聚集大家一起寫一份社會契約(集體生活規範),大家會怎麼想?
不同背景的人青睞不同的原則,最後大家可能妥協,但這妥協也顯示一部份人的談判優勢,沒有理由認為這樣符合正義。

假設2:假如在「無知之幕」之後做選擇,大家暫時不知道自己是誰,有什麼樣的背景,在這樣平等的初始狀況做選擇,沒有人具有談判優勢,這樣講好的原則就會符合正義。

這個推斷,功利主義會是第一個被排除的,因為沒有人會想成為被迫害的那一方。

因此這樣的假想契約會衍生兩種正義原則:
1. 全民人人平等自由。
2. 它所允許的經濟不平等,必須讓社會底層弱勢受惠或有機會往上進取。

那這樣實驗思考是思考正義正確的方式嗎?

先來看待契約的道義極限
所有實際的社會契約或制憲會議,不論代表權如何均分,都無法保證產生社會合作的公平條件。因為,協議的公平性本來就常有質疑,例如:一方當事人可能更懂談判,或更有優勢,或更知道交換物的價值。

即使不公平,人可能還是有義務履行;同意是重要的,即使同意不等於正義。
問題,同意本身就能形成義務嗎?
實際契約必須實現兩種理想:自主和互惠,才具道德份量。
1. 契約自主,契約所造成的義務有其份量,是締約者自由選擇要去負擔的。
2. 契約互惠,對方給我好處,履行義務就來自回報義務。

但是,同意可能不足以構成義務的原因
1. 權力不對等
2. 資訊不對等

義務也可能不需要經過同意
凡存在義務,事先必有協議,這是錯誤的假設。

『無知之幕』,希望確保初始狀況就是具備「權利平等」「知識平等」
首先,我們會先拒絕功利主義;我們會堅持全民享有某些基本自由平等原則要比全民福祉最大化,來更重要更優先。我們不會為了社會經濟利益而犧牲基本權利。
第二「差異原則」:唯有可以為社會最底層帶來利益的社經不平等才可被允許。

羅爾斯的理論不是要評估誰賺多誰賺少公不公平,而關注的是,社會的基本結構,是權利和義務、收入和財富、權力和機會的分配方式。

使用無知之幕 是基於一種不透過思想實驗也可以被理解的道德主張:「收入分配」與「機會分配」不應該建立在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上面。

道德上的任意因素:出身、天賦

「自由市場 」加上 「形式上的機會平等」 這種制度呼應「自由至上主義」的正義論:人各憑努力。但是,如果起跑點不同,比賽就談不上公平。自由至上的不公不義就是「任由道德上純屬任意的因素對分配發揮不當的影響」

「才能至上主義」想達到的機會平等不僅於形式上,藉由提供教育機會平等,希望人人不分貴賤與家庭背景,都能有相同的起跑點。

羅爾斯認為:「即使把社會偶然條件的影響去除的乾乾淨淨,仍然允許由天生的智愚巧拙去決定財富與收入的分配」。自由至上與才能至上都有瑕疵,因為兩者都由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來決定分配多寡。

但是,難道要折磨有才氣的人?
羅爾斯主張的「差異原則」不要求均富均貧,依然鼓勵高才能發揮所長,但他們在市場收穫到的報酬是屬於整個社會的。(把天生智愚當作一種共同資產)

反對 差易原則 會有兩種理由:「誘因」「努力」
羅爾斯的回應則是:「收入不均只有在刺激大家更努力,到頭來有助於弱勢的狀況,才算符合正義。」「即使連努力也可能是家庭與社會環境影響的結果」

合理期望 VS 道義應得
如果羅爾斯的主張是對的,天賦從道德來看是一種任意因素,就會帶出一個結論:
分配正義不是為了獎勵「美德」或「道義應得」,
而是在於回應遊戲規則確立後的「合理期望」。

合理期望??  以「機率」為例,中大樂透我理所當然可以領取獎金,可謂有合理期望,但因為這是個靠運氣的遊戲,所以不會說我道德上應得這些獎金。
道義應得??  以「技巧」為例,一個棒球比賽冠軍,我們依然可以質疑純靠技巧的比賽,當冠軍獲勝,在道德上是否屬實至名歸該獲得勝利?

一個正當的系統,可以回應人們合理期待應獲得什麼。這是依照社會架構,滿足他們的合理期待。但他們合理期待該獲得的,與他們的個人價值並無相關。規範基本架構的正義原則,並不會提及道義應得,同時也不該讓分配的結果與其呼應。

一旦正義原則確立了社會合作條件,大家就有權益享有自己依規則賺取的利益。
如果應稅制要求,他們必須繳交部分收入以救助弱勢,就不得抱怨這是剝奪他們的道義應得。

羅爾斯反對以道義應得做為分配正義之基礎,原因有二:
1. 才智 "天賦" 並非歸功於我
2. 我的技能可以帶來多少生產,取決於社會當時需求。什麼是貢獻,取決於社會當時正好看重什麼。道德上也是任意。

我們所謂的「貢獻」,關鍵在於這個社會剛好珍惜的特質。成功者往往忽略自己成功的偶然面,我們很多人能夠幸運,在某個程度上,剛好擁有社會看重的特質。

羅爾斯在《正義論》提出一個我們很熟悉卻常忘掉的真理:狀況如此,不代表應該如此。
天賦分配和社會偶然條件本來就不公不義,其不公不義一定會蔓延到人事安排,所以體制安排必有缺陷。這種想法不時會成了忽視不義的藉口,彷彿拒絕默許就像不能接受死亡。自然分配既不正義也不是正義,人出身社會某一地位也談不上不正義,這些只是自然的事實。

所謂的正義與不正義,是體制處理這些事實的方式。